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召开宣判会,余某等5名犯有盗窃罪、抢劫罪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9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另受江门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开宣判的一名抢劫致人死亡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告人之一罗某,伙同日前已被判刑的陈某事先商量抢劫摩托车司机,于2004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在台山汽车总站附近租乘被害人甄某的摩托车,当车行至台城镇板岗北闸路口小溪边时,两人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将其拉下摩托车,将被害人勒至不能动弹后,即对甄某进行搜身,搜得人民币、手机等款物后将甄某抛入水沟,驾驶被害人的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因此,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来源《江门日报》 记者 赵可义 通讯员 朱新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