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山市人民法院:::网站导航法院动态
水步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明显
发布时间: 2007年11月30日     人气: 1498 ℃   责任编辑: fayuan
    
    近年,我院水步法庭大力弘扬司法和谐理念,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尝试建立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新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解决社会争端中的替代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2007年该庭调解结案的185件诉讼案件中,通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后结案的67件,占结案总数的36%。
    一、建立与基层调解组织协调配合的工作网络
    该庭根据辖区的实际特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构建了有乡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调解工作网络,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做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一)辖区各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人民法庭的庭长、司法所所长组成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在调解处理矛盾纠纷中的协调工作。(二)法庭相应成立实施小组,并指定专人分片负责,开展具体的联系和调解指导工作,形成了一个有领导、有组织的工作网络。(三)在辖区内每个村民委员会均设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并设立调解主任。对于辖区内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的纠纷,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化解矛盾。如在接到水步镇某村的部分村民关于用地补偿不当的投诉后,水步法庭及时告知其可通过镇信访部门解决,并考虑村民的情绪较为激动,可能会发生群体性群众事件,马上与镇信访部门、司法部门联系,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并会同民事调解委员会一起进行调解,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了共识,及时化解了矛盾。
    二、完善与基层调解组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初步建立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就如何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严格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克服了工作中的随意性,使指导工作更加规范。(二)定期邀请辖区各镇分管政法副书记和司法所长及各村调解主任参加的调解例会,梳理排查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各种纠纷矛盾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予处理,形成比较成熟的案例,以便指导今后的调解处理工作。(三)建立调解工作信息登记制度,对经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理过的纠纷进行登记,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法官更加充分地了解案情,调解处理案件,收到最佳的社会效果奠定了基础。(四)探索了对有调解基础的简单民事案件可由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法庭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纠纷,既有利于维护一方稳定,也有利于减轻法庭的工作压力。今年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后所办结的67件案件中,基层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就有30余件。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水步法庭庭通过与镇司法所互相配合的方法,每个季度组织各村调解人员培训,由法庭选派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诉讼调解经验,熟悉当地民间情况,作风优良的法官授课;培训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等,把培训的重点放在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辖区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同时水步法庭经常利用下乡的机会,加强与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调解员沟通,掌握民间纠纷的类型、数量、特点,采取措施,共同为基层的稳定和发展保驾护航。
    四、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
    法庭每年均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过程10次以上。对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如认为对人民调解员有指导作用,法庭都积极主动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派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具体的做法是,直接将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之间安排在被告所在村开庭,让当地的人民调解员和人民群众一起参加旁听,或是在人民法庭的巡回审理中,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到庭旁听。如在处理一宗收养关系争夺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该案矛盾激化,法律事实不明确,庭上无法调解,法庭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镇政府工作人员参与调解,使即将发生流血冲突的双方达成了协议并自觉履行。既实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又避开了法律的疏漏,也从另一个侧面彰显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社会调解方式对诉讼调解的支持和帮助,使人民调解员对诉讼程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增加了法庭公开审理案件的透明度。
    五、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规范文书制作
    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的调解文书集中到法庭存档备查,指导他们规范制作调解文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送交的调解协议以及卷宗材料进行评阅。今年以来,法庭共收集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的调解文书40余份,全部予以了评阅。同时,对事先经人民调解组织处理过的案件,法庭在审理终结后,由承办法官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给原承办的人民调解组织,并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进一步提高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水平。
 
上一篇 / 下一篇
出处/作者: /    评价: 3    大小: 2346 字节 字体:
  加入收藏  版权声明 
 
主办:台山市人民法院 | 协办:台山市信息化服务中心
推荐用IE5.0或NS6.0以上版本浏览,最佳显示800*600
COPYRIGHT 2004 WWW.TSINFO.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HUANG QI XI

备案序号:粤ICP备05145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