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纠纷险些酿成暴力恶性刑事犯罪事件
台山上演一波三折离奇案
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颇为离奇,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地质疑、反悔,使得原本寻常的合同纠纷,最终闹上了法庭;出人意料的是,即使是在案件已交由法庭审理之后,这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又因原告的无知行为,险些转化为暴力恶性刑事犯罪的突发事件。
事件一波三折,所幸,在台山市人民法院的努力下,一切最终归于平静。
事件流程示意图

缘起:
受益于核电项目生意上门
2008年12月12日,对于湖南岳阳人张×德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好日子,因为这一天,他接到了一个120多万元的承包项目:泰×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泰×建设)将自己承建的台山核电生活区双职工楼、高管楼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承包给了建筑工程承包商张×德。
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张×德向泰×建设承包的工程内容为:台山核电生活区双职工楼、高管楼除水电安装、油漆涂料、防水、门窗制安项目外图纸所含全部内容的人工费;承包价格按建筑面计算共约1242600元;双方还约定,双职工楼须于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5月30日间的157天内完工,高管楼应于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5月10间的137天内完工。施工中,基础土方和回填由泰×建设安排挖掘机开挖和回填,乙方配合清理、夯实,楼梯栏杆、扶手的安装由张×德负责;承包方职工临建由泰×建设提供场地及材料,张×德一方自行搭设。
协议还特别指出,承包方必须定期对所有进场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并购买工伤保险、劳动保险;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均由张×德自行承担,泰×建设不承担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
一折:
新增工程款双方分歧大
时间辗转来到2009年9月6日,这时,张×德承包的台山核电生活区双职工楼、高管楼项目已经完工。
但是,合作双方并没有因为工程的完工而按预定的程序愉快地清算结账。事实上,工程完工后,张×德从泰×建设结到的工程款只有1080000元。按照张×德的理解,泰×建设除应向其支付事先约定的1242600元工程款,还应支付增加工程款11820元,支付施工期间房租21500元,支付购买生产工具的费用3000元。如此算来,泰×建设尚需向其付清余款198920元。张×德称,这198920元,他于工程完工后多次催要对方支付,但对方以诸多借口拒绝支付。
据悉,张×德所列的新增款项,缘于许多方面,如其所承包的建筑内空调板的面积和烟气道是否应属合同外新增内容?双职工楼建设中增加了构造柱,人工费是否也应相应增加?等等。
对张×德提出的异议,泰×建设曾于今年9月6日作出过一份书面回复。回复只对增加构造柱、请零杂工、受伤员工保险理赔这三项费用予以承认,而且,泰×建设方面所计算出的这三项费用总额,与张×德计算的结果有出入。对于张×德提出的其他异议,泰×建设一概不认,其中,泰×建设还特别指出,承包方直至2009年7月份才实际竣工。
尽管如此,张×德与泰×建设最终还是于同年9月7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同意按1120000元进行结算;这个款项包含一切内容,从今以后无任何经济纠纷。
二折:
闹上法庭后仍难达成共识
出人意料的是,今年9月23日,张×德还是将泰×建设列为被告,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被告返还未付的工程款19892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定于11月25日开庭,原告张×德和被告单位台山项目部负责人唐×生及双方代理律师均出庭参加诉讼。
泰×建设在其答辩状中指出,原被告之间存有劳务分包关系,并于2009年9月7日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按照1120000元结算;随后,被告已将余款支付给了原告。双方曾共同承诺,此后无任何经济纠纷。基于此,被告泰×建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在法庭上就欠款事实展开激烈争辩。本案主审法官亦作了多番尝试,对双方进行调解,不过,因原、被告双方对事实分歧过大,直至法院下班时间,双方仍没有达成共识。
三折:
原告挟持被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按照常理,原、被告双方当庭无法达成调解,就将由法院继续进行案件调查,择日再审,不过,张×德的一个无知之举,却使案件的发展再度节外生枝,甚至差点酿成一起新的刑事犯罪案件。
事情的变故是这样的:11月25日,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分别离开台山市人民法院,但是,当被告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唐×生步行至台山市环北大道时,被张×德纠合的一伙人强行挟持至一辆面的处。
事发突然,台山市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黄炯璋法官接报后,立即会同原、被告代理律师快速赶到现场,并试图劝阻张×德等人的非法暴力行为,但遭到张×德预先安排的一伙男女的暴力阻拦,唐×生亦被强行挟持上车带走。
情急之下,黄炯璋法官立即报警,并向庭长陈健伟汇报了有关情况;随后,陈健伟庭长又立即将情况逐级汇报给主管副院长和院长。
约20分钟后,台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传来消息,已在富城大酒店附近拦截并抓获原告等人,解救了唐×生。
台山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慧聪得知情况后,立即会同陈健伟庭长、黄炯璋法官等人前往公安机关了解情况。经严厉批评教育,张×德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非法性和严重性,并诚恳地向唐×生道歉。经多方耐心地做过思想工作后,唐×生也表示原谅张×德的行为,不再追究其责任。
为了防止矛盾的恶化,袁慧聪等人适时就该工程纠纷案进行耐心、深入的调解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均作出了较大让步,同意达成调解。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泰×建设于2009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张×德25000元;二、原告张×德与被告泰×建设不得再就此事相互追究;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一宗民事纠纷险些转化为暴力恶性刑事犯罪的突发事件,幸好,台山市人民法院及时化解了这一险情。
■律师提醒
这起合同纠纷案其实也不复杂,日常生活中多数合同纠纷都属这个类型,不过,正是因为这样的纠纷常见,牵涉其中的相关行为人的法律意识的不足,才显得令人担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更有必要从该案中吸取必要的教训。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向法律专业人士作了咨询。台山市志信律师事务所的叶洪强律师在了解本案案情后提醒:
一、为避免和减少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对需要履行的内容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建筑合同这种复杂的合同,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和验收、质量保证、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必须进行明确规定,不能笼统概述,否则很容易引起纠纷。本案就是因为对工程范围及设备供应责任等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的。
二、发生纠纷时,要通过正当的途径依法处理,如可以进行协商、仲裁或诉讼,但千万不能以过激的暴力手段进行处理,否则会很容易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本案中的张×德在庭审后所采取的就是过激手段。如果不是主审法官及时报案并制止了其行为,张×德可能已经触犯刑法而构成非法拘禁罪了。如构成犯罪,他将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若不然,不仅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就是对张×德自己及其家庭也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发生纠纷时,切记要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