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下载:http://www.gzcourt.gov.cn/law_guide/dowload/ssws_20.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