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党组会议规范、高效地运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的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本院全面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传达贯彻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研究确定本院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确定应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范围:
(一)讨论和决定本院工作的短期计划和长远规划;
(二)总结半年和年终工作成绩、工作经验,表彰先进;
(三)讨论和决定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改革的方案措施;
(四)研究和部署本院党建、队伍建设工作;
(五)研究和决定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问题;
(六)制定和落实岗位目标量化管理的措施以及相应的奖惩办法;
(七)研究和决定本院重大的基础建设方案和有关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和决定本院重大的财政开支。
(九)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第六条 召开党组会议,党组成员应依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事前向党组会议的主持人请假。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如有必要,应征求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党组会议可视讨论的事项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所讨论事项的经办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可根据分管工作的需要,提出书面建议,送党组秘书汇总后报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审定。
党组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但重大、紧急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党组秘书负责。党组秘书的职责是:
(一)将党组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
(二)如有会议材料,应在党组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前分送各党组成员;
(三)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四)交办督办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党组会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各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和坚决执行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和决议。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有关人事、有关问题的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议决的事项应作出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党组秘书起草,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呈分管办公室的党组成员审核,党组书记签发。
会议纪要发本院各党组成员,存档,并视决定的事项发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分工负责的党组成员亲自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组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党组秘书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党组会议决定事项交办情况表》,呈分管办公室的党组成员审核后交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交办事项,并填写《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表》,送党组秘书汇总报告党组。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下一步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内容、各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以及党组最后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与会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均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或发表与党组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底稿及有关会议资料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定期交存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