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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力”调解促和谐
来源: 台山市人民法院    时间:2007-08-03 00:00

     “外力”调解促和谐
民三庭成功调结一宗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一位著名法学家曾说:一个法律体系甚至可能更喜欢调解或者治疗性整合而不是仲裁。我国有着讲究人情的传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力争通过调解化解对立冲突,最大限度地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是民事案件断处的最佳境界。近日,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就成功调解了一宗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对结果非常满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原告陈某于2004年购买了台山某住宅小区27号202房,并于次年3月装修入住。2006年12月,住原告楼上的赵某装修其房屋的洗手间,由于工程质量的原因,装修后洗手间地板漏水,导致原告房屋的天花板、衣柜等损坏。原告多次与赵某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赵某修补洗手间地板,并赔偿原告天花板、衣拒损坏所致的经济损失6500元。由于起诉前双方已因此多次发生口角,所以在庭审中互不相让,案件无法调解。
    这本是一件简单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只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漏水的原因及补强加固所需要的费用进行鉴定,厘清责任便可直接判决。但民三庭的承办法官并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他们知道判决的结果只会继续加剧双方的矛盾,使这近邻而居的两家人变成世仇,不利于和谐社区的建设。不解决好两家的矛盾,仇恨随着时间累积,还会酿成更大的冲突。民三庭的承办法官本着负责任的办案态度,深入查访当事人的其他邻居,希望了解原、被告矛盾的焦点和成因,尤其是被告抗拒重新修整洗手间地板的原因。终于他们得知,原来被告的妻子刚刚怀孕,被告因为迷信风俗,恐怕家中动土会对胎儿不利,并由于对法官有先入为主的成见,故一直不接受法院的调解。
    找到问题的症结,承办人决定调整调解思路,由法官为主的调解方法改为由法官主导,借助“外力”共同调解。承办法官首先从被告的朋友和亲属着手,多次和他们约谈,交换对案件的看法,并向他们阐明案件的利害,取得了这些人的信任。这些人深为承办法官的良苦用心所感动,纷纷主动应承做被告的工作,对被告进行规劝,消释被告的疑虑。同时,承办法官还深入双方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向居委会的干部通报了案情,请他们协助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通过一系列在法官主导下的案外人对被告有目的的调解和劝说,使被告逐步认识到自已的过错,并放弃了对法官的成见,表达了和解的想法。而原告在承办法官耐心而细致的说服下,亦谅解了被告先前的种种不是。最后,案件终于取得圆满结果: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补偿5000元,由原告自行修补渗漏的地方。这一方案既解决了原告的漏水之忧,又消除了被告的动土之虞。双方当事人均很满意法院的处理结果。实践证明,鉴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元性,适当借助外部力量进行诉讼调解,对于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调解工作,都不失为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