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台城法庭公开审理了一宗欠款纠纷案,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状告该公司用户苏某恶意拖欠话费和网费以及违约金共计2695.82元。由于此案被告苏某未能出庭,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
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下简称:电信公司)诉称,苏某一直使用其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自2006年10月起,苏某一直没有按时交纳话费及网络使用费。至2007年6月,苏某共拖欠电信公司话费和网络使用费1295.15元。按照《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苏某还应额外交纳1400.67元的违约金。电信公司认为,苏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称,苏某于2003年8月向其公司申请安装固定电话。苏某开通了国际直拨、国内直拨、来电显示等业务,并约定以银行托收的方式交纳话费,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业务服务协议》。该工作人员介绍说,苏某在2006年10月,共用去话费1044.97元、网络使用费142.57元。此后,苏某再也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同年11月15日,电信公司向苏某的电话发出语音提示,催其交纳话费,并发出对帐单。一个月后,电信公司又对苏某的电话进行单停(只能打进不能打出)。苏某欠费两个月后,电信公司对其电话做出停机处理,随后又向苏某发出律师函,但苏某一直未作出相应的回应,并始终未能补交相关费用。无奈之下,电信公司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使用法律手段追缴欠费。
昨日上午开庭时,苏某没有出庭。电信公司方面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对苏某欠费一事予以证明。由于苏某未能出庭,所以并未对电信公司的起诉内容予以答辩。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对此案将择日宣判。据了解,此次该电信公司共对包括苏某在内的3名用户向法院提起诉讼。(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