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3万元欠条上签字,法院判决此欠条有效,但该男子称自己在签字前喝了投有麻药的水——
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
近日,台山市大江镇的村民蔡先生找到记者,称自己饮用了被人放了麻药的水后,被对方引诱去赌博,并要求他在一份借据上签名,之后对方拿着这张借据去法院起诉他。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要求他偿还对方借款。最近,法院又查封了他的一间店铺,他感到很委屈。
[事件起因]
当事人声称被麻醉
蔡先生拿出一张借据的复印件和一份法院的判决书。记者看到这是一张“借款3万元”的借条。整张借条是打印的,只有“甲方”、“乙方”和“借款人”以及“借款金额”后面的几个地方空了出来,用手写体写着蔡先生的名字、对方姓名和“借款3万元”等字样,同时,蔡先生的名字上还按着手印。蔡先生说,这张借条上只有“乙方”后面的签名是他自己签的,手印也是他按上去的,其他几处都不是他写的。
蔡先生告诉记者,2007年4月26日下午,他前往刘某处提货,看见刘某等人正在打麻将。起初刘某叫他一起玩牌,并借给他几百元作赌资。打了几把之后,刘某说要出去吃饭,叫蔡先生一起去。吃过饭后,蔡先生发现自己头很晕,慢慢失去了意识。刘某拉着他,又叫他回去继续玩牌,打了几把之后,刘某便说蔡先生输了3万多元钱,要他写下欠条。蔡先生说,当时自己脑子里一片空白,便按照刘某的要求在欠条的“乙方”后面写下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上了手印。10多天之后,蔡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说,自己真的没想到刘某会拿着这张欠条去法院告他。
[法院判决]
3万元欠条有效
记者看到蔡先生手中的一审判决书是台山市人民法院早在2007年10月10日作出的。在该份判决书里可以看到,台山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蔡先生于2007年4月26日向刘某借款3万元,有刘某提供的《借据》一张为凭证,蔡先生已确认《借据》中“乙方”后的签名是他写的,指模是他按上去的。蔡先生称,借据里面的其他笔迹及“借款人”后的签名和指模都不是其经手的。
在法院明确告知其有关的权利后,蔡先生没有申请进行笔迹鉴定,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由蔡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蔡先生主张刘某开设赌局并利用麻药进行勒索诈骗钱财,因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又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在调查取证中也无法确认涉案的《借据》是刘某通过开设赌局并用麻药等违法手段所取得,故法院对蔡先生主张未借刘某任何款项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台山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先生欠原告刘某借款3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给刘某。
蔡先生说自己根本不懂法,一审判决后,他并未提出上诉,也没太当回事,更没有把钱给刘某。直到最近法院查封了他的铺子,他才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他觉得自己很委屈,希望有人能帮帮他。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五邑律师事务所的黄日森律师,黄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不存在任何问题,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对蔡先生使用了麻药,在其不清醒的情况下要他写下借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法院主要靠双方的举证,所以法院的判决在现有的条件下是没有错的。
如果事情真的如蔡先生所讲,那么发生这种情况后他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由警方介入调查案件的真实情况。警方介入调查的事实真相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如果确实存在蔡先生所说的情况,那么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已经构成了犯罪,同时也就可以免除蔡先生的还款责任,并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江门日报 穆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