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我院根据江门中院把“三项承诺”竞赛活动从人民法庭向人民法院全面推广的要求,扎实有效地推进该项活动的落实。各审判业务庭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为目标,及时化解矛盾,力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树立了法院司法为民形象。近日,我院民一庭法官黄小英审理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很好地体现了法院“三项承诺”的内涵。
该案原告廖某是广州人。去年年底,廖某在乘坐台山汽车总站由台城开往公益方向的班车时,由于上下客刹车、汽车顶棚上的拉手脱落,致使靠该拉手稳住身体的廖某摔倒在地,左手骨折。于是廖某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台山汽车总站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3万余元。
黄小英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案情并不如表面的那样简单:原告对法院能否公正审判存有疑虑,理由是自己是异乡人,被告是本地的单位,法院很可能会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偏袒被告;被告则认为原告提出的护理费等费用过高,而且受伤后没有按照被告的意见留在台山中医院治疗,而是私自回广州另行找医院治疗,因此拒绝调解。黄小英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认识到该案矛盾难以调和,在简易程序期限内无法审结,于是申请将其改为普通程序。
该案诉讼期间,原告的母亲被验出患有癌症,原告为了专心照顾母亲,不再亲身参加诉讼,委托了律师代为处理。黄小英法官得悉这一情况后,每次与原告通电话都会询问其母亲的病情,并安慰他说:“你这么有孝心,你母亲一定很欣慰。祝老人家早日康复!”原告颇受感动,怨气逐渐消除,表示相信法官会秉公办案。案件判决后,被告到我院复印了该案所有证据,经过开会讨论研究,认为黄小英法官的判决认定事实准确,说理充分,决定不上诉。
虽然案件生效了,但原告仍然感到不放心,他在电话里对黄小英法官说:“如果对方有意刁难我,不给我钱,那我怎么办?我伤还没好,而且广州离台山那么远,我总不能来回跑呀!” 黄小英法官体谅原告的心情,迅速与被告联系,向被告说明原告的情况,劝说其依法办事,早日履行赔偿义务。被告被法官的工作热情感动,主动通知原告过来取钱,一次足额将赔偿款交到原告手中。
事后,原告向我院寄来了感谢信,信中说:“……黄小英法官为人和蔼,热情有礼,审判过程及判决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出一位人民法官应有的职业素养,这给我本人带来很大的安慰,也让我改变了过去对法院的一些片面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