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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企业能一“拍”了之吗?
来源: 台山市人民法院    时间:2009-06-15 00:00

在金融危机的特别时期,欠债企业清债能力降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资产处置难度加大——
欠债企业能一“拍”了之吗?




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给A、B两家公司的房产查控手续



合议庭作出裁决后,台山市人民法院随即派人前往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对A、B两家公司的房产查控手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人人都认可这样一个道理,日前,台山市人民法院就执行了这样一起欠债还钱的案件。

  这宗案件比较特别的是,债权人和欠债人都是当地中型企业,欠债企业确实有经济困难。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若依法对欠债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拍卖企业财产以清偿债务,则当地经济发展难免会受拖累,欠债企业的大批员工也将会下岗失业;然而,作为债权人,其合法权益也无可辩驳地要受到保护。

  在这样的两难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裁定?对这样一宗金融危机期间江门地区的典型案件,台山市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非常值得关注,也颇值得思考。

  (江门日报 记者 曹乃付 通讯员 台法宣)

  【案情简介】

  1000多万工程款久拖未清

  2001年,台山市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一个大订单:为台山市两家中型企业——A、B两家公司建设车间厂房和员工宿舍等设施。到2003年,山某公司共与A、B公司签定了12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全部由山某公司包工包料。2005年9月7日,山某公司和A、B两家公司对全部工程进行了结算;2005年9月19日,三方签定还款协议,A、B两家公司共计欠山某公司1703.517822万元。A、B两家公司承诺,待新建成的厂房拿到房产证后,即从银行贷款,清偿欠山某公司的债务300万元,作为首期还款额;剩下的债务,将从2006年起,分4批偿还,其中2006年、2007年、2008年每年各偿还350万元,2009年还清最后余额。

  然而,实际上的还款之路却没有合同规定这么顺利。直到2005年11月7日,A、B两家公司才履行了首期还款承诺,向山某公司支付了300万元。从2006年到山某公司提出起诉之日止,A、B两家公司一共才偿还了190万元债务,和合同规定的还款额度相差甚远。至此,两家公司仍欠山某公司1213.517822万元。

  无奈之下,山某公司只好将这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剩余的1213.517822万元债务,偿还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利息,并要求A、B两家公司对欠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此案于2007年9月19日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当年12月10日开庭。此前,山某公司又于2007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承担起诉日之前违约期内的相应利息。对此,两家被告公司没有作出书面答辩,并以山某公司没有给它们开具发票为由拒绝付钱。

  【判决执行】

  被执行人财产只查封不拍卖

  2008年2月28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台山市A、B两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清偿欠台山市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13.517822万元,并从2004年6月起按不同本金分段计付利息。后来,本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08年12月1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给台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台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于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同时,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帐户予以查封、冻结,并依法扣划了B公司894.4377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作出还款计划:2009年3月偿还80万元,以后每月还50万元,至还清为止,然而,被执行人通知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扣划了B公司50万元后,两被执行人再无还款,该院所冻结的两被执行人帐户亦无款入帐。

  因所余款项未能得到清偿,山某公司遂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拍卖两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用以清偿债务。

  台山市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被执行人为台山市中型企业,在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资金周转困难,如果强制拍卖其厂房、设备等财产,势必导致该企业倒闭和工人下岗,因此,当前不宜对被执行人立即采取强制拍卖措施,可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采取查封但暂不拍卖、允许其管理使用的查控措施,这样既可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可使被执行人的生产活动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台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属被执行人A所有的位于台山市XX镇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A所有的位于台山市XX镇的房产,待后处理。

  2009年5月26日,山某公司的法律代表和A公司的财务总监、B公司的总经理助理一起来到台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在执行裁定作出之前的听证阶段,原告与被告之间依然意见相左。

  A、B两家公司的代表认为,它们的产品90%出口,市场以美国为主。去年下半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公司订单大幅减少,公司资金周转情况趋恶劣,尽管如此,公司还是想了很多办法还欠款,但最终无力继续下去。“为了维持公司的运转,只能暂停还款,目前生产恢复不到以前的50%,今年以来的销售额同比减少一半。我们希望给企业一个缓冲的时间,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两人表示,山某公司须给企业一个缓冲时间,因为有了生产才能清偿欠款。

  而山某公司的代表则认为,判决书必须得到执行;对方无诚意履行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对方称其有困难,其实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我们也有困难,我们也面临银行利息和员工工资的压力。

  【当事三方】

  是否拍卖企业财产各执一词

  2009年5月26日,台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合议庭作出执行裁定后,参与听证阶段旁听的全国、省、江门市、台山市4级人大代表,参加了台山市人民法院“百场见证执行”活动的座谈会。

  有人大代表认为,这次旁听感触很多,很同情A、B两家公司:两家公司曾经辉煌过,为国家作出过贡献,公司决策者都是从鲜花和掌声中走过来的,后来的决策可能不太冷静,投入太多,陷入盲目扩张,导致如今的窘迫。企业若倒闭了,社会负担会比较大,台山市人民法院如此处理,既公正执法又体现人性化,留给企业一条路,比较好。

  不过,人大代表们也表示,在台山乃至全国,这样的案件不是个别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能轻易破坏难得的市场秩序,但A、B两家公司目前的经营境况艰难,法院也为它们留了一条生路,希望它们能走出困境。

  “金融危机来临时,广大中小企业的应对手段很少。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雪中送炭的人很少,锦上添花的倒很多,这一现象值得深思。”本身即为企业老板的一些人大代表,也提出了这样的非常现实地的感叹。

  多数代表认为,法院最终作出这样的裁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又有一定的人性化,“我们对这个裁定比较满意。”不过,个别代表也提出了另一种不同意见:要确保胜诉人的利益,最起码要让他拿回本金,这是他的基本利益。

  【人大代表】

  兼顾法律的尊严与人性化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应对金融危机

  本报综合消息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日益加深,最高人民法院6月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个26条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就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形势、稳妥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被执行人履行能力降低,执行和解难度加大,金融纠纷、投资纠纷、劳资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资产处置难度加大。

  《若干意见》提出坚持和谐执行,“既要加大执行力度,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又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终坚持执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新华)

审编:陈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