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次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刑责
日前,我院首次适用刑法“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罪名,判处企图逃废民事债务的被告人黄X洪有期徒刑6个月。这也标志着法院打击“老赖”、破解“执行难”问题有了更严厉的手段。
被告人黄X洪因拖欠借款,于2013年被我院以(2013)江台法民一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其清偿原告借款35万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82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人未主动履行,原告黄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黄X洪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50000元和受理费8820元。申请人黄某据此向市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被告人黄X洪房屋的查封。被告人黄X洪随即将上述房屋变卖,得款41万多元。但他没有依约定向申请人还款,而是携款并带同家人离开台山,去向不明,致案件无法执行。后我院以黄X洪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X洪的家属积极为其筹款向债权人黄某宁支付欠款214718元,并得到债权人的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X洪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黄X洪犯罪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X洪的亲属积极为其偿还债务,并得到债权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等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黄X洪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