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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常见问题分析
来源: 台山市人民法院    时间:2019-04-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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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院专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法院专递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是法院常用的送达方式,具有方便、快捷、节省法律资源多项优点。在实际邮递过程中,也存在各类问题导致邮政公司投递的质量不高,送达效果欠佳,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也影响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2018年,台山法院邮寄诉讼文书25733份首次邮寄退回件7345份退回率28%。为进一步加强法邮沟通,规范邮寄送达工作,提高司法效率,我院通过到本地邮政局调研收集数据,听取意见,梳理了当前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中的常见实务问题作分析。
当前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常见实务问题主要存在四大方面11类问题:
一、 法院工作人员工作疏漏
法院工作人员在填写快递没有准确填写收件人信息,存在电话号码、地址门号码漏填或填写错误、填写不准、填写不详的情况,邮政部分投递带来了难度,使送达难以实现。
二、 邮递员对签收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未能有效应对
在邮递员上门送达的过程中,会出现收件人不配合导致邮递员左右为难送达不成送达不规范的情况。
1.由于当事人的威逼、胁迫,邮递员在当事人没签收的情况下即交给当事人拆
2.实际签收人不是当事人,签收时签了当事人的姓名。或是因为邮递员疏漏未履行审查义务,没有注意到签名的内容,或是签收人坚持签当事人的姓名。
3.实际签收人不是当事人,但未及时让代收在签收时注明双方的社会关系。一是因为代收人不配合拒绝提供证件和填写身份证信息;二是因为邮递员没有意识到社会关系的重要,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4.邮寄的地址无人居住,收件人电话能打通,打通后不接听,发信息不回复等,以各种理由逃避导致签收不成
5.收件人接听电话后先表示拒绝接收邮件,事后又要求由他人代收邮件。
6.收件人为企业的,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邮递员直接退回信件。对尚在经营的公司,邮递员联系不到其法定代表人,未尝试投递前台、值班室或其他收发部门。
、一些客观原因造成邮递员送达不成
1.部分小区拒绝邮递员入内投递,且无法通过电话联系收件人。
2.快递单上地址清晰无联系电话,实际地址门牌模糊不清或门牌,导致无法确定要送达的地址和联系签收人。
邮递员对送达情况的反馈不清晰
3.书面回执信息不全。由于签收时未能有效应对问题,导致书面回执上出现只填了身份证号码,没有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姓名,没有填写身份证号码情况
4.对退回件,邮递员未在《改退批条》中详细记载退回的原因仅以“无电话”等简单词句记录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
一是建立对接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法院专递不同于一般的邮递方式,法律赋予邮政机构的一种权力,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义务,送达是否成功影响着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建议建立法院与邮政部门的对接机制,通过法院与邮政两家互签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要求,明确法院专递的送期限、回执交接要求投递职责、责任追究等工作细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优势。
二是加强法邮沟通,提高邮递员的业务水平法院与邮政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对投递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指导邮递员更高效地开展送达工作同时,加强邮递员的业务培训尤其加强邮递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学习,提高邮递员的思想认识业务熟悉程度,严格遵守该规定中的投递要求规范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三是从细节入手,优化业务环节。随着邮寄送达的广泛应用业务的不断增加,邮寄送达的一些工作细节也应不断优化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以提升送达效率。如台山邮局现行使用的《退批条》单一的表格设计只有简单的改退原因罗列,纸张大只有一张名片大小,难以适应如今变化多的邮递实况,即使邮递员想详细填写有关投递的具体情况也难以下笔,建议改良用较大的纸张制作退批条》,并列明“五日三投”的三次投递的时间、方式以及备注等内容,为投递员填写投递情况提供便利。
四是全程留痕客观反映情况邮递员应每次详细记录投递情况:用什么方式投递(上门、电话)、谁签收了、结果怎样等等,保证全程留痕,以便客观反映投递情况,同时,拒绝弄虚作假,避免因此造成浪费司法资源及承担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一庭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