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台山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台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李某等8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等8人刑事和民事两项责任。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等8人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在台山市都斛镇南坑水库附近莘村牛牯臀(土名)一带,采用药剂浸泡法非法进行稀土矿开采,共开采稀土3.55吨。
李某等8人的行为遭举报后,相关部门到涉案地点调查取证,并对其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进行了评估。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报告证实了李某等8人在本次非法采矿行为中,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人民币57.8万多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等8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李某等8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对生态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因此,检察机关除依法追究李某等8人刑事责任外,还提起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8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7.8万多元,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李某等8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均表示认罪。该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