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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我院公开审理全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
公益诉讼案
6月3日上午,台山市首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我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李某等8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追究李某等8人刑事和民事两项责任。
庭审过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指控,李某等8人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在台山市都斛镇南坑水库附近莘村牛牯臀(土名)一带,采用药剂浸泡法非法进行稀土矿开采,共开采稀土3.55吨,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人民币57.8万多元。市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等8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李某等8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对生态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因此,检察机关除依法追究李某等8人刑事责任外,还提起追究其民事责任,要求其8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费用57.8万多元,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我院对本案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并进行审理,当天的庭审历时3个多小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依法有序地进行法庭调查、法庭取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李某等8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并均表示认罪。我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一直以来,我院高度重视涉污染环境案件的审理工作,依法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断加强与环保局、检察机关的交流合作,共同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我院还积极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今年3月份,我院出台了《台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该《办法》除了分别对我院办理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流程作了规定外,还从指定专门审判团队、依法公开审理、主动接受监督、强化执行主动性等多个方面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案件裁判依法公正,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
(本期编辑:吴玩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