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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依法一审宣判台山丽人医院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首批40名被告人最高获刑16年
来源: 台山市人民法院    时间:2020-06-30 15:15


629日,我院依法对台山丽人医院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首批40名被告人获刑,涉及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等罪名,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22人刑期5年以上,重刑率达55%;并依法适用财产刑,合共判处罚金人民币151.3万,责令退赔被害人财产总计76.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41日至2018915日期间,被告人张雄、詹昌华、王安石、汤伟鹏在经营管理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过程中使用“术中开发”模式,有组织地敲诈勒索、诈骗前来就诊的患者。在门诊部内设立“新媒体”部门,由门诊部购买手机和微信号,被告人娄英山等部门工作人员冒充貌美女性在网上诱骗被害人到医院做检查。被告人梁业青等人对前往丽人医院就诊的被害人进行分流和收费。被告人李大鹏等人伪造或篡改B超、化验检查数据配合医生欺骗受害人。被告人甄凤娟等人配合被告人邢贞军等人“开发”病人,通过夸大、虚构病情或在手术中故意制造疼痛等手段诱骗、迫使患者接受额外高价治疗,对术后未缴清费用的被害人采取插尿管或控制输液速度等方式进行阻碍,直至患者缴清费用为止。丽人医院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区域经理、驻点经理(院长)、接诊医生、手术医生、医生助理、护士、B超、化验、导医、收费员、会计、出纳、“新媒体”、百度推广等部门或人员,犯罪期间共敲诈勒索或诈骗被害人财物达67人次,总金额达79万多元。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疗领域内有组织地采取轻微暴力、软暴力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被害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利。该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相对固定且层级、作用分明,有预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张雄是丽人医院的区域经理,被告人詹昌华、王安石、汤伟鹏是丽人医院的驻点经理,上述四被告人作为丽人医院的管理人员,对丽人医院整个犯罪集团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整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涉案被告人数众多,在当地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案件一经宣判,有效震慑潜在的涉黑恶犯罪分子,维护当地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增强广大市民群众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的决心和信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