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