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
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申请再审。 |
请求事项 |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
人民法院 |
附:原审 书抄件一份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
注:
本申请书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