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民事证据列举
来源: 台山市人民法院 时间:2023-09-20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