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你所在位置: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诉讼基础告知
来源: 台山市人民法院    时间:2023-09-20 16:09

    (一)案件受理流程指南
      1、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自然人(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被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
      2、立案
      立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材料收据,并进行审查: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告诉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民商事纠纷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告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等。
      3、排期
      经本院审查决定立案的,由立案庭将案件分配给各审判庭或相关的法庭,成立合议庭或指定审判人员负责办理,由案件负责人确定案件适用程序、排定开庭日期,并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4、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山支行各营业网点交款。
      (1)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本院的,不用盖背书章;
      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我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其他自然人(公民)或法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
      (2)本院开票
      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即时向本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6、案件移送
      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后,应及时移送案件材料:(一)需要办理诉前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采取保全措施后,移送审判庭;(二)不需要财产保全的,移送各业务庭(包括人民法庭)。
      7、审判
      各审判庭在收到案件后,应按照排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准时开庭审(理)判,不得随意改变庭期或延迟开庭。
      8、审限监督
      立案庭应对排期开庭和审限进行检查和督促,审监庭应对各类案件审判流程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诉讼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刑事案件诉讼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三)起诉须知
      1、管辖
      (1)民事案件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一般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所在地在台山市范围内的一审民事案件,一般可向我院提起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来说,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关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可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财产案件,我院管辖范围为标的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
      (2)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对以下事项,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刑事案件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具体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重婚罪、拒不退还财物罪等。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故意伤害案(轻伤);
  重婚案;
  遗弃案;
  妨害通信自由案;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一般实行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即犯罪地在中山市范围内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可向我院提起自诉。

  2、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于经过复议程序的,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刑事自诉案件,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包括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①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而后联系方法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法等;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起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年月日,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应附交相关的身份证明:
  ①原告是公民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有效的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②被告是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登记情况。
原告起诉应按法律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申请诉讼保全,须提交申请书,按照法律规定交纳财产保全费,并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信用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须提交担保财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由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由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并提供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信用担保只能由第三人提供,须提交担保单位近期的资产负债表。
  若情况紧急,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两项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有权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诉讼,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应诉
  当事人被起诉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有反驳证据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注意:证据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者,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需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也可独立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反诉费用(收费方法与起诉相同)。
  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按时参加庭审。若不到庭,人民法院将进行缺席审理。

      (四)应诉须知
      当事人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应诉。首先,应自收到起诉状后在规定的时间(民事诉讼为十五天)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如需要提出反诉的,可在答辩状中写明。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并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五)上诉须知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上诉应当在上诉期限内向我院原审判(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的名称及案件的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并由上诉人亲自签名或盖章。
  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均须填写清楚各自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上诉应当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数额与一审诉讼费(一审有反诉的,还应加反诉费)相同。

      (六)申请再审和申诉须知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
      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七)申请执行须知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申请执行书;
  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④申请金钱给付执行的,应当提交利息计算清单;
  ⑤需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⑥申请执行依据是本院一审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应当提交执行案件审核表。
  申请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本院制定的申请执行书的表格填写有关内容。
      案件申请执行费,立案时申请执行人不需预交,最后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额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申请执行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法院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的,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而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现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控制财产等执行中实际支出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不预交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变现或财产无法调查、控制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结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影响公正执行等问题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但不得诬告。诬告者,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八)特殊程序诉讼指南
      1、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人民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一定期限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以提出异议。如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2、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九)各类案件收费指南
      1、财产案件
      (1)一般案件以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照下列比例或数额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4%加10元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3%加510元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2%加510元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5%加2510元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1%加5010元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按争议金额的0.5%加10010元交纳。
      (2)破产案件以破产企业财产总值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交纳;但一件案件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2、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2)知识产权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其他行政案件(除专利案件外)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3、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案件
      申请诉讼保全的,以申请保全财产的金额,按照下列比例交纳:
      一千元以下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1%加20元交纳;
      超过十万元的,按保全金额的0.5%加520元交纳。
      4、执行案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预交执行费用;执行费于执行时以申请执行金额或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向被执行人收取:
      一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50元;
      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按照0.5%收取;
      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0.1%,加2000元收取。